运城市从三个方面出台十三项措施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全面压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压实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压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养老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承担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压实合法经营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分类处置措施》等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做好养老机构消防验收(备案)管理,确保养老机构合法安全经营。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建设工程相关消防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的查处工作,严防风险隐患。
压实协作督办工作责任。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建立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联合督导机制,严防重排查轻整改现象,全面形成隐患问题闭环管理,加强在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
强化重点环节安全管理
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严格养老机构用电安全管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重点区域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资格人员实施。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接头应采用接线端子连接,不得采用铰接方式,不得采用延长线插座串接方式取电。开关、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指导养老机构定期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并记录存档。电动轮椅及蓄电池不得在重点区域内充电、停放。设立专门的充电桩,规范电动轮椅、电动车等充电行为。
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养老机构应当严格供气安全管理,确需采用液化石油气瓶供气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使用燃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将报警信号接入值班室集中监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开展入户安检和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加大对养老机构燃气设施巡检频次,按规范要求做好供气安全管理。
加强用火动火管理。养老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公共廊道、疏散通道及物资储存场所应当严格实行火源管控,禁止吸烟、焚香、点烛、使用明火取暖或进行其他产生明火的活动,禁止违规使用明火灶具、未经认证的电热器具及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设备。养老机构在运营期间,严禁动火作业;确因维修、改造等特殊情形需动火的,应当经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并落实现场监护、配备灭火器材等防护措施后,在指定的非人员居住安全区域内进行。
加强装修装饰材料管理。养老机构内部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标准。独立建造的养老机构,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养老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其内保温系统、外保温系统及屋面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或制品燃烧性能应为不燃材料。
强化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严格主体责任落实。民政、消防部门要督促各养老机构落实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依法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设置消防车通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严格日常消防管理。养老机构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用火用电用气、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要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每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测试,严禁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要确保随时完整好用。涉及多产权管理的,与租赁场所的业主方、物业方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并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相互监督。
严格消防宣传教育。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养老机构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对全体员工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集中消防安全培训,特别是要组织对重点岗位人员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聚焦自救能力较弱区域和用火用电、易燃可燃物品管理、安全疏散等关键环节,学习消防管理、风险辨识、设施运行、应急疏散等方面的知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初期处置应对能力。养老机构应当对员工掌握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知识、组织疏散逃生知识、失能失智老年人疏散方法等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考核情况。养老机构在老年人入住前,要针对养老人员及亲属进行安全知识宣教。
严格消防设施管理。设有消防联动功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养老机构,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履行下列职责:熟练掌握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消防设施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正确处置故障报警信号,及时排除故障;接到火灾警报后,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定的程序实施响应处置。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值班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实施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值班期间出现的火灾隐患;发现火灾后,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定的程序实施响应处置。
严格保障安全疏散。养老机构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在关闭后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严禁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作为疏散门。养老机构应当在公共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防火标志及火灾警示说明,明示灭火、逃生设施器材的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养老机构应当在各楼层显著位置设置疏散引导箱,箱内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棒、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以及轮椅、担架、安全背带等疏散工具。对于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且建筑层数超过二层的养老机构,应当制定针对性的安置和疏散措施,将失能失智老年人安置于具备应急疏散便利条件的楼层或独立功能区域,并根据核定使用人数配置简易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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